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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2022年度开展汽车促销活动有关奖补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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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商务厅发布2022年度开展汽车促销活动有关奖补事项公示。根据《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商消〔2022〕20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促进消费若干措施>有关财政资金申报的通知》等规定,经企业申请,第三方审核,现将获得省商务厅2022年度开展汽车促销活动补助企业及补助金额公示如下。

  一、汽车展销活动

  (一)规定要求:2022年4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汽车展销活动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米、活动时间超过2天(含),且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每场活动按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主体和核定补助金额:

序号 申报主体 补助金额(元) 备注
1 海南共好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1场次
2 三亚天广传媒有限公司 200,000.00 2场次
3 三亚天广传媒有限公司 200,000.00
4 海口全岛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188,000.00
3场次
5 海口全岛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190,000.00
6 海口全岛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190,000.00
7 海南广电联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45,950.00 2场次
8 海南广电联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9,055.00
9 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 179,000.00 1场次
合计 1,552,005.00 共9场次

  二、品牌汽车促销活动

  (一)规定要求:2022年4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同一品牌汽车企业在全省范围开展店庆、新车上市等促销活动期限超过7天,活动期间销售汽车超过30台(含)的,每场活动按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销售汽车超过50台(含)的,每场活动按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主体和核定补助金额:

序号 申报主体 补助金额(元) 备注
1 海南信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0,000.00 1场次
2 海口神驰实业有限公司 50,000.00 1场次
3 海南同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动放弃
4 海南宏信车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动放弃
5 海口翔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0 1场次
6 海口仕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000.00 2场次
7 海口仕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0,590.00
8 海南德众平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0 2场次
9 海南德众平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000.00
10 海南鑫之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0 1场次
11 海南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0 1场次
12 海南奥创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000.00 1场次
13 海口智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000.00 1场次
14 海南创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000.00 1场次
15 海南立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450.00 7场次
16 海南立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955.00
17 海南立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450.50
18 海南立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227.00
19 海南立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110.00
20 海南立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472.00
21 海南立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427.50
22 海南奥创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000.00 1场次
23 海南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000.00 1场次
24 海口展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510.00 1场次
合计 1,073,192.00 22场次

  三、汽车下乡活动

  (一)规定要求:开展汽车下乡活动不少于10站的,每站活动按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主体和核定补助金额:

序号 申报主体 活动地点 补助金额(元)
1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昌江 53,000.00
2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乐东 55,000.00
3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琼中 55,000.00
4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屯昌 47,000.00
5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澄迈 62,500.00
6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海口 100,000.00
7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保亭 50,000.00
8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文昌 100,000.00
9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儋州 90,000.00
10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三亚 45,000.00
11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琼海 62,500.00
合计 720,000.00

  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16日-22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有关情况。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了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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